老河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服务指南(10)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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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㈠.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因私赴台: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㈡.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⒈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的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
⒉证件签注页用完。
⒊证件损毁。
㈢.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遗失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基本程序
| 照相 |
领 表 |
填 表 |
贴相片 |
交 表 |
领回执 |
缴 费 |
交缴费收据 |
领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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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赴台,本市居民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提出申请;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您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⒈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3张,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照片1张。
2.首次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交验原件,免交复印件;
3.除登记备案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意见,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登记备案人员再次申请前往台湾探亲、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等,无需提交单位意见;持有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单位意见;
4.提交台湾当局签发的入台许可证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5.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原件;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⑴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⑵因情况紧急,因私或应邀赴台提供不了入台许可证明或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需经省台办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⑶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7.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及原证件;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证明。
注:(1)未满16周岁或70周岁以上人员,可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办;应邀组团赴台湾从事交流活动的,可由组团单位代办。
(2)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
四.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15个工作日;
已持有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办签注:10个工作日
1.取证日的计算方法:自申请后次工作日开始计算。
2.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五.办证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收费标准收费。
1.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本;
2.一次有效签注:20元/项,多次有效签注:100元/项。
六.受理时间、地点、电话
地 址:老河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周 六上午
咨询查询电话:8244735
投诉举报电话:8244758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台违法违例、逾期不归,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本服务指南由老河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负责解释
200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