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服务指南(5)
来港澳逗留签注(D签注)须知 |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法》及其实施细则。
2.《内地居民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3.《内地居民从事劳务往来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审批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二.办理条件
1.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香港或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招收的学生。
2.循香港“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应聘赴港就业的;赴香港任教、合作研究及以高级劳务名义赴港工作的;应聘到香港文艺、体育机构任职工作的。
3.申请赴香港培训,已获得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的。
4.内地居民获准因私赴香港工作、就学或接受培训,其内地家属获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依亲类“进入许可”的。
5.经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批准赴港澳地区从事劳务工作的内地居民及其家属。
三.办理程序
| 照相 |
领 表 |
填 表 |
贴相片 |
交 表 |
领回执 |
缴 费 |
交缴费单 |
领 证
|
赴港澳劳务、培训、就业的以及单位人员赴港澳就学的,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请本人(申请劳务签注的,可由商务部指定的有输港澳劳务经营资格的劳务公司代办,劳务公司需提前备案,相片需加盖劳务公司公章)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您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2张,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照片1张。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国家机关干部等登记备案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申请劳务、培训类逗留签注的,须提交单位意见。
4.提交往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⑴.循香港“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赴港工作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⑵.申请赴香港“依亲”(就业者家属)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家属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⑶.申请赴香港培训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
⑷.赴香港就学的,提交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就学证明及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复印件,交验原件;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⑸.赴香港从事劳务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补充劳工类“进入许可”,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劳务公司出具的赴香港从事劳务的证明。
⑹.赴澳门从事劳务的,提交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劳务公司出具的赴澳门从事劳务的证明。
⑺.赴澳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劳务工作的,提供澳门社会文化司或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批准文件及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
⑻.在澳门从事劳务工作人员的家属赴澳门的,提供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签发的批准通知书,在澳门劳务人员的澳门“非本地劳务身份咭”复印件。
5.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注:(1)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
(2)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
四. 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遗失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15个工作日;
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办签注:10个工作日;
1.取证日的计算方法:自申请后次工作日开始计算。
2.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暂住人员申办证件或签注,需向其户口所在地核查,不计入办证时限。
五.办证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收费标准收费。
证件费100元,签注费:⑴一次签注:20元;⑵二次签注:50元;⑶多次签注:1年多次150元;2年多次200元。
六.受理时间和地点、电话
地 址:老河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00—17∶30
周六上午
9:00—11:30(只受理急事急办申请)
咨询查询电话:8244735
投诉举报电话:8244758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违法违例、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4.不在签注有效期内领取证件的,签注自行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5.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6.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旅社向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7.持逗留签注的内地居民在港澳逗留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旅社向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
本服务指南由老河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负责解释
2006年6月15日